本案是一件典型的在商標轉讓過程中,被他人以“注冊商標三年未使用”為由的撤銷案件,并且撤銷申請人很了解商標“撤銷程序”。
以上是一些提供使用證據的收集要點,一言蔽之,只要有證據能體現商標在市場中流通使用,商標被撤銷的可能性還是較小的。這就要求我們的權利人必須要重視日常使用證據的搜集,同時要規范使用注冊商標標識。這樣才能維護好自己的品牌。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惡意搶注商標的泛濫不僅占用大量的商標審查和司法資源,嚴重破壞商標注冊和使用秩序,更為重要的是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嚴重損害正當經營者的經濟利益,與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目標背道而馳
商標作為企業的標志,是企業文化的表現形式,它代表的是企業的形象,事關企業信譽,不管是小本經營還是大型商企,品牌是企業的無形資產,不可忽視它的保護,否則,只能徒增煩惱及不必要的訟累。
顯著性是商標的基本要求,在注冊取得制度下,顯著性亦是決定某標識是否可以作為商標進行注冊的基本條件。
知識產權是創造者智力活動的結果,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性,其中,專利糾紛更是表現出法律問題與專業問題高度融合的特征。若不具備相關技術知識,多年從事專利代理經驗的專業人士,很難把握知識產權權利范圍以及認定侵權行為。福州合眾天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業從事商標、專利、版權各類知產訴與非訴案件十幾年,值得各位眾粉信賴。今天分享一例我司代理成功的專利糾紛案給大家。
地名作為商標使用的限制及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