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江蘇蘇美達機電有限公司于1993年2月14日取得第629213號“SUMEC”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第7類)包括:電流發電機,發動機,非陸地車輛電力發電機,非陸地車輛用噴氣發動機,機器馬達和引擎,電機設備,發電機輔助設備,成套發電機組,電動發電機組,自動控制用-微電機,驅動電機,泵,氣體壓縮機等商品。上述注冊商標的有效期至2023年02月09日。
2017年9月30曰,福州海關經查驗,發現福安市神威電機有限公司申報出口230臺“ECSUMEC”牌汽油發電機組及其他品牌汽油發電機組、“HERRY TIGMAX”牌水泵等貨物一批,其“ECSUMEC”標識涉嫌侵犯蘇美達公司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商標專用權。福州海關認為神威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于2018年1月22日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處以人民幣4700元罰款。
同年10月,江蘇蘇美達機電有限公司向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提起一審訴訟,11月,馬尾區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629213號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包括停止生產和銷售涉案侵權商品及包裝,停止在涉案侵權商品和包裝上使用其注冊商標;被告應于判決生效之曰起十曰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5000元。
福安市神威電機有限公司未在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本案一審完結,判決生效。
【爭議焦點】
1.神威公司在涉案貨物上 標注的“ECSUMEC”標識是否與蘇美達公司第629213號商標 “SUMEC”構成近似商標。
2.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法律適用問題。
【審判要點】
一、關于商標的近似認定標準
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ECSUMEC”與“SUMEC”均為以普通印刷字體形式呈現的純英文文字商標,“ECSUMEC”完整的包含了“SUMEC" ,與“ECSUMEC”在字母構成、呼叫、外觀等形式相近,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二者所使用的商品間存在特定關聯,易造成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認,因此,神威公司使用的“ECSUMEC”與蘇美達公司享有專用權的商標“SUMEC”構成近似。神威公司未經蘇美達公司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且容易導致混淆,已經構成侵犯蘇美達公司商標專用權。
二、賠償數額法律適用問題
本案中,關于商標侵權的賠償問題,法院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之規定,酌定神威公司賠償蘇美達為此支付的合理支出及經濟損失25000元。
【案后小結】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證據的收集至關重要,證據的多寡、全面與否將影響整個案件的賠償數額。因此,在侵權中,當事人不僅需注意收集自身國內商標的使用證據,更應注重把我侵權人就侵權行為所獲利益的證據,只有掌握侵權人實際獲利情況,在商標侵權訴訟中,方能爭取到更多的賠償,雖然本案已達停止侵權的預期目的,但就處罰力度及賠償數額來看,尚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