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是指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注冊的意見。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開進行商標確權工作,提高商標注冊審查質量。
① 商標異議的內容范圍很廣,既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還包括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
② 提出商標異議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標注冊人,也可以是非商標注冊人,既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③ 商標異議程序的設置,旨在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督,減少審查工作的失誤,強化商標意識,給予注冊在先的商標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一次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杜絕權利沖突后患的發生。異議人可以是注冊商標權人、商標注冊申請在先的申請人等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④ 異議的內容,主要有兩種:一是與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二是認為該商標違反禁用條款。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即“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⑤異議所需資料:(1)、公司的簡介(公司的廠房照片、何時成立的、何處成立、主營產品、行業的排名);
(2)、公司所獲得的榮譽證書的復印件(包括政府、事業單位、銀行部門授予等的牌匾或證書);
(3)、公司廣告宣傳證據,包括戶外廣告的合同及發票;媒體廣告及發票;其他方面的合同及發票;
(4)、商標維權工商投訴或法院訴訟的證據;商標異議或無效宣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