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行法律包括于1994年10月31日生效的《1994商標法案》以及分別于1996年和1998年修改過的《1994商標條例》。英國商標包括大不列顛(英格蘭,威爾士,蘇格蘭),北愛爾蘭,曼島以及英屬印度洋疆域,但不包括愛爾蘭(見單獨愛爾蘭章節)和海峽群島(見根西島,澤西島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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