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泰格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爭議商標:第7類第15758362號“”商標
被申請人名稱:吾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引證商標:1、第788593號 “”商標(馳名商標)
2、第3495444號 “”商標(第7類)
3、第3997050號 “”商標(馳名商標)
4、第8128069號 “”商標(第7類)
【案件背景】
爭議商標刻意復制、摹仿引證商標的顯著部分“TIGER”,使得二者在字母組成、含義、整體的外觀等方面高度一致,且指定使用在類似甚至相同的商品項目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構成了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理由:
一、申請人系全國知名企業,其“tiger及圖”商標既是福建省著名商標,也是中國馳名商標,經過多年發展,申請人已擁有極高市場影響力和品牌號召力。
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788593號“”商標、第3495444號“”商標、第3997050號“”商標、第8128069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四)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三、引證商標一、三曾被國家機關認定為馳名商標,引證商標二亦是寧德市知名商標,爭議商標包含了申請人馳名商標顯著部分“TIGER”,其注冊使用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損害申請人馳名商標利益。
四、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屬于同業競爭者,且申請注冊爭議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破壞穩定的市場秩序,損害申請人及消費者合法權益。
【審理結果】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
1、本案中,根據查明事實顯示申請人在馬達及其部件等商品上的引證商標一曾被我局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予以保護;
2、申請人于本案中提交的榮譽證書等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其引證商標一經過廣泛宣傳使用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3、爭議商標顯著部分文字“Tiger Claw”與引證商標一顯著部分文字“tiger”在文字構成、含義、文字表現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構成對申請人引證商標一的復制、摹仿。
4、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起重機等商品與申請人引證商標一籍以知名的馬達及其部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具有一定關聯性,二者的相關公眾重合度較高。
5、考慮到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系同業競爭者。
綜合考慮以上因素,爭議商標的注冊會使消費者誤認為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來源于申請人或與申請人具有某種特殊聯系,從而對商品提供來源產生混淆與誤認。
故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典型意義】
本案爭議商標復制、摹仿馳名商標的手法是在顯著部分“TIGER”加上其他英文后綴,看似有區別,實際上未改變商標的整體含義和構造。雖然,爭議商標指定保護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準的商品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但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申請人的申請給予申請人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的待遇。
注冊商標是商業活動的重要環節,誠實信用才是根本,一定要杜絕投機取巧的行為,并讓其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