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我司近期為客戶——福州翁財記食品有限公司,通過異議程序,將妄圖搶注“知名企業名稱字號”作為注冊商標而成功獲得初審公告的第29類50857696號“翁財記”商標不予注冊,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支持,成功維護了知名品牌,馳名商標“翁財記”在商標第29類的合法權利。
【基本案情】
福州翁財記食品有限公司系我司新合作的客戶,是專業生產現代休閑食品的大型知名企業,在臺灣已有70多年歷史,為臺灣同行業中第一品牌。是臺灣企業翁財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福建省福州市設立的旨在立足福建,輻射全國市場的福州翁財記公司。旗下第29類“”商標,于1995年1月28日就已經國家商標局核準獲得注冊。
多年來,“翁財記”作為商標或者字號進行市場推廣使用,已經與異議人之間形成穩固的一一對應關系,具有很強的商標顯著性特征,并且2009年在商標的維權案子中獲得了馳名商標的認定。
2021年4月份,我司在例行的商標公告監測時發現:福清市宜居快捷酒店,在第29類搶注了第50857696號“”商標,在商標初審階段獲得商標局初步審理公告。2011年,該酒店已經在29類和32類均搶注“翁財記”商標。
該商標保護的商品雖然與福州翁財記公司注冊的“”商標不同類別或不同群組的商品,但其注冊地址同屬于福建省福州市,其目的不言自明。若對方的商標被核準注冊,長期在市場上推廣使用,必然使得相關公眾對兩個“翁財記”的關聯性產生混淆。
我司受客戶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對這件被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的近似商標,提起商標異議。
【審理結果】
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進行審理,認為:兩件商標文字顯著部分“翁財記”文字構成及呼叫完全相同,難為巧合,被異議人未就此巧合性及商標設計來源作出合理解釋。因此被異議人申請注冊“翁財記”商標的行為,侵犯了異議人的商號權,并已構成對異議人為公眾熟知商標的摹仿,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二者存在關聯或來自于同一主體,從而導致消費者誤認誤購,致使異議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第50857696號“翁財記”商標不予注冊。
【典型意義】
在本案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引用《商標法》第十三第三款馳名商標保護;第三十二條企業商號在先使用權。目的是保護馳名商標權益人合法權益免遭他人損害,同時,也是為了保護在先權利人合法商號權,這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領域的重要體現。
發此案例,提供參考,希望有助于商標權利人,企業字號遭遇攀附,被人搶注商標時,更能合法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在先權利!
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若有遇到商標事務法律問題,敬請聯系!